企業加值服務租用契約條款規範 立契約書人:閎翔淵網路資訊企業社(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客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乙方網站代管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第一章 適用之範圍: 第一條、 本業務係指由甲方以網站代管名義,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乙方租用之業務,用於獨立網域名稱之網站託管、電子郵件託管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二條、 Internet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僅提供本業務主機之服務品質,且無法就客戶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服務提供之內容: 第三條、 網站代管(獨立網域名稱之網站託管服務) 乙方租用本服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並僅能存放於甲方所配予之目錄下。 第四條、 郵件代管(獨立網域名稱之電子郵件託管服務) 「企業信箱」: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企業信箱」虛擬郵件主機電子信箱服務。乙方租用企業信箱服務,為避免濫用之可能,得限制乙方單封電子郵件寄出時信件容量為20MB以下,收件者100人以下;乙方每單一帳戶信件發送總量,十二小時內超過500封或500MB時,甲方得主動暫停乙方該帳戶信件發送機制,並於十二小時後自動解除。 第五條、 附加服務 本業務提供之附加服務,僅提供使用於上述主要服務內容: 1. 註冊網域名稱服務:係為網站、郵件代管之附屬加值服務,提供域名公司之域名付費註冊服務於乙方,本附加服務須另外選購及支付年費,並依TWNIC、APNIC、interNIC規定辦理。本服務一經受理註冊、續用、轉入完成,無法修改及辦理退費。 2. 免費網址:係為網站、郵件代管之附屬加值服務,乙方必須在租用的同時一起選用,無須另外支付費用。 3. DNS託管服務:係為網站、郵件代管之附屬加值服務,協助乙方託管域名及DNS指向,無須另外支付費用。每年可免費委由甲方代為設定異動一次(適用年租型)。 第三章 服務提供之限制: 第六條、 為維持本業務系統正常運作,甲方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等,乙方若不同意甲方代為過濾者,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甲方,但甲方為維護網路安全時,則不在此限。 第七條、 乙方不得利用本業務私自建立電子報、電子型錄、廣告信函或其他同性質之信件之電子郵件發送機制。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主動發信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主動停止該網域發信機制一至三日;連續三次發生相同情形者,甲方得永久停止該網域發信功能或本業務全部服務,乙方不得要求退回剩餘費用: 1. 利用本業務發送電子報、電子型錄、廣告信函或其他相同或相似之信件; 2. 單日發送相同主旨或內容之信件超過100封(含)以上; 3. 每日單一網域總發信量超過1000封且退信比例超過3%。 第八條、 租用本業務若乙方有下列任一情事,造成甲方系統之障礙、主機效能大量耗損,足致影響其他用戶順暢使用本服務之權利,或造成本服務之系統障礙,甲方得逕自暫停乙方之使用權並通知限期改善,乙方逾期仍未改善或拒不改善者,本公司將終止用戶之使用權,乙方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1. 用於網路廣告活動或大量頻寬用途。 2. 單日流量使用超出本業務約定之每月額定流量之上限; 3. 放置、執行CGI / ASP / PHP程式,大量使用甲方提供主機的中央處理器(CPU)、記憶體(RAM),嚴重地影響系統資源時; 4. 使用任何須在命令列(Command Line)執行的程式,例如 IRC Bots,IRC Bots、其他語言程式編寫之聊天室、多用戶留言版程式、或其他大量耗用甲方主機之中央處理器(CPU)、記憶體(RAM)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 5. 使用及架設其它任何甲方認定為會過度影響主機效能之程式。 6. 第5條所載之本業務所提供附加服務未用於第3、4條約定之服務內容。 第四章 申請須知: 第九條、 申請使用本業務之自然人、企業、公司或法人,同意甲方及甲方委託提供服務業務之第三方,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等特定目的範圍內或依據法令之規定,得蒐集、電腦處理、傳遞及利用申請人資料。乙方必須於申請甲方提供之各項服務時,提供完整詳實之基本資料。所登錄之資料若有變更,應隨時於管理者介面線上更新。若有填寫不實,或怠於更新,甲方保留隨時終止使用各項服務(包含附加服務)資格之權利。 第十條、 基於甲方提供服務之必須,將以電話、電子郵件、信函方式與用戶聯繫,其內容包括系統公告之訊息、服務之變更及其他服務項目、活動公告等。 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任何服務,不得折現、轉移(售)或贈與他人使用。 第五章 費用: 第十二條、 本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 1. 以一年為一期租用支付,如於一年期間內乙方單方終止租用,依第二十四條辦理。 2. 以月為一期租用支付,如於該月期間內乙方單方終止租用,則不退費。 若因乙方違反第九章規定經甲方終止租用者,甲方可不返還乙方已繳納之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乙方應依甲方之通知繳費。乙方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乙方應於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逾期未繳清費用者,甲方得暫停該項服務及其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 乙方如使用本業務各項代管服務超過申請服務額定量,針對超用部分依下列計費單位向乙方加收費用,不足一單位時以一單位計算。由於顧及網站、信箱會因此而產生欠費之情形,造成主機暫停無法使用,所以應加收之費用,將由乙方所承租本業務之剩餘期限依比例扣抵,如有不足甲方得向乙方另行追繳,甲方經電子郵件通知催繳而乙方未於三日內繳納者,甲方有權逕行關閉乙方租用本業務之所有服務,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或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絕無異議。 1. 各項代管服務使用流量超用時,以每1GB(小數無條件進位為整數)為一個計費單位,每單位加收150 元/月。 2. 企業信箱增加儲存空間,以每100MB(小數無條件進位為整數)為一個計費單位,每單位加收200 元/月或2200元/年。 3. 企業信箱增加信箱數,以每1個為一個計費單位,每單位加收80 元或900元/年。 4. 其餘未約定者,另行規定之。 第十五條、 乙方若於本業務內開設一個以上不同網域名稱之電子郵件或網站,則不同網域之流量、期限與費用應為分開計算,不得要求合併計算或轉移。 第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終止服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乙方仍須繳納。 第十七條、 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皆以乙方申請時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 本業務服務時間屆滿時,甲方應於乙方服務到期前,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主動通知乙方辦理續用。 第六章 試用、鑑賞期、服務異動、終止與退費: 第十九條、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需先依產品報價繳交全額服務費用,甲方於確認款項入帳後,將為乙方建置使用環境並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通知乙方啟用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乙方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接受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第二十條、 試用(適用月租型,不含短租型且為新客戶) 1. 甲方提供乙方於線上租用本業務,並於繳款前可免費試用七日之機制。 2. 試用期間,若因甲方服務中斷或故障,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3. 甲方可隨時終止提供乙方試用。 4. 試用完成並繳交款項即視為本業務正式啟用日。 5. 試用期結束,若乙方未繳費正式啟用,乙方存於本業務所有資料將自動刪除,甲方不負保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 租用本業務(年租型且為新客戶)享有三十日之「鑑賞期」。鑑賞期內不滿意甲方服務得終止本約並申請退費,甲方將依訂單所載金額退還首次設定費及全額年費。但若有下列情形,本公司得酌情扣除部分或全部費用後再行退費: 1. 乙方所使用之流量已超過所購申租產品之每月用量上限,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扣完為止; 2. 因乙方違反第九章規定,而遭甲方依約停權者,將不得申請退費或要求賠償; 3. 若費用內包含甲方代付給第三方且第三方不受理退款之費用,例如:國際域名註冊500元、TW域名註冊800元等; 4. 乙方申請加購、升級、續用本業務,同樣享有三十日之鑑賞期,乙方於前述鑑賞期內要求終止服務,甲方得扣除500元手續費並終止契約後,將剩餘款項退回; 5. 本業務所提供之附加服務,提供新申租用戶七日鑑賞期,超過鑑賞期或符合本條第3款約定者,乙方不得要求退費。 第二十二條、 異動 1. 若因乙方因素需變更本業務之服務內容時,乙方應以書面申請服務異動,乙方了解並同意支付因服務變更所產生之異動費用。 2. 乙方提出本業務服務之異動申請時,已充分了解調整設定過程中,存放於主機中之資料有毀損風險,乙方應將該資料資訊等自行備份,如未備份致生損害,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為任何補償或賠償,亦不適用第五十三條之約定。 第二十三條、 終止 1. 乙方於本業務服務時間屆滿時,若未辦理續用手續,雙方契約即告終止,甲方將停止乙方一切使用權。 2. 乙方應於本業務服務時間屆滿前,自行備份置於本業務內之所有網站網頁與資料庫資料、電子郵件。契約終止日後甲方不負保管責任;若乙方要求甲方代為尋找及備份服務終止前之資料,本公司得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每次一千元正。 3. 甲方於乙方租用本業務之期間所提供之附加及贈送服務,於本業務終止時,亦同時終止。 4. 本契約終止後10日內,甲方應保留乙方之帳號與乙方資料及通聯紀錄,乙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乙方仍未辦理續用,甲方除依法律規定外,得刪除該帳號與乙方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5. 乙方得於契約終止後,主動要求甲方刪除乙方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聯絡資訊,乙方了解並同意配合甲方刪除資訊流程規定及支付因刪除所產生之工本費用。 第二十四條、 退費 甲、 年租型 1. 乙方欲辦理退費時,應依甲方退費流程規定辦理並提出書面退費申請,填據退款申請書並用印後,郵寄至甲方指定地址辦理。 2. 若因乙方之因素申請終止租用,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六章所規定之鑑賞期者,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 3. 若因乙方之因素申請終止租用,租用期間超過本契約條款第六章所規定之鑑賞期者,須支付租用本業務一年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作為違約金,已繳交之費用依剩餘期限按比例換算並扣除違約金及匯費之後,退還剩餘費用予乙方。 4.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沖抵次年應繳付之費用。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依退費相關規定辦理後退還。 乙、 月租型 採用月租型繳費時,不得退費。 第二十五條、 租用本業務網站代管服務所獲贈「企業信箱」之相關約定: 1. 用戶必須於租期內使用完畢,方能取得下次續約贈送信箱資格,且贈送以一次為限; 2. 網站服務終止時,若尚未啟用信箱,本公司將一併終止服務;已使用信箱,得繼續使用至到期; 3. 獲贈之「企業信箱」必須遵守本契約內相關規定。 第七章 服務中斷之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7日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若因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則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條、 因甲方硬體設備損毀、故障,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除按下表之規定延長有效期限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 連續阻斷時間60分鐘以上-未滿8小時,延長有效期限一天; 2. 連續阻斷時間8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延長有效期限三天; 3. 連續阻斷時間24小時以上,延長有效期限七天。 第二十八條、 前條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障礙開始之後為準,障礙開始不明者,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推定為障礙開始之時間。 第二十九條、 甲方所提供的服務,得由甲方依營運狀況,網際網路的網路軟體及硬體運作的良善,決定是否繼續維持本服務。乙方瞭解網際網路之開放性及不安全性,於租用及使用本業務後,甲方因下列情況暫停或中斷提供服務時,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但因下列情形導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本公司將延長所 有受影響用戶之使用期限一天作為補償: 1. 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發生故障; 2. 因對系統設備進行保養及施工,而有限制系統容量或其餘維護系統之必要措施時; 3. 系統遭第三人以非法行為入侵和破壞; 4. 甲方所屬其他用戶網站運作影響主機系統穩定; 5. 因甲方供應商電信機房線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 6. 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海底電纜斷裂等天災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 7. 甲方向供應商所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不論任何原因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8. 其它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之使用障礙。 第三十條、 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乙方因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電腦中毒,或因乙方自身租用之實體線路傳輸品質不良時,造成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本業務提供之服務,乙方應自行維修,甲方概不負責。 第三十一條、 若因單一地區性之網路故障或因線路上限制,造成乙方所租用本業務,不能被特定之區域使用者瀏覽或傳遞時,甲方不負責線路維修及乙方之損失,乙方亦不得因此要求終止服務或退費。 第三十二條、 甲方如因情勢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網路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乙方同意依第 五十九、六十條約定辦理。 第八章 乙方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第三十四條、 乙方對於管理者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用戶需善盡義務妥善保管使用本業務之相關帳號與密碼,不得任意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並為以此組帳號與密碼登入系統後所進行之一切活動負責。 第三十五條、 甲方提供乙方在電子郵件服務或網頁空間下之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料,乙方應自行做好備份,避免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用戶應定期將網站資料、資料庫、電子 郵件、留言版、Web-Base格式等任何程式資料自行備份。甲方主機因發生故障而進行回復後,如無法成功回復用戶網站資料時,除第五十三條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為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申請及使用本業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九章所列之使用規則。 第三十七條、 乙方於申請本業務時,應提供真實且有效之聯絡及付款資訊,並同意甲方依個資法蒐集、處理、利用乙方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三十八條、 乙方若於前條約定中,故意提供不實之聯絡及付款資訊,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並同意甲方立即終止本業務之所有服務。 第三十九條、 乙方於本業務存續期間,若乙方聯絡資訊變更,應於甲方提供之管理者操作介面主動更新聯絡資訊並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變更聯絡資訊,甲方得詢問乙方個人或相關登記資料,確認無誤後由甲方代為更新管理者操作 介面之聯絡資訊。因乙方所提供之資料不實,或未主動更新及告知相關聯絡資料變更,致生之任何問題、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為 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四十條、 乙方如申告障礙經甲方技術人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乙方自備網頁程式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甲方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第九章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第四十一條、 本業務所提供之管理者帳號及密碼、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乙方應負妥善保管之責。 第四十二條、 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乙方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任何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涉。 第四十三條、 乙方不得從事以下行為,若有違反約定,甲方得暫時或永久停止用戶使用本業務的權利或終止甲方本業務服務之所有契約,若涉及不法行為,甲方將主動配合相關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或冒用他人名義或散播不實消息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4.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或大量於網路張貼廣告訊息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5. 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6. 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7. 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8.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9. 影響甲方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10. 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1. 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條第4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12. 未得甲方之同意將本業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13. 架設具詐騙意圖之網站、或從事非法交易者。 14. 侵害他人營業秘密、商標、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15.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法令及規定之任何行為。 第四十四條、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件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包含登載使用本業務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或網站地址),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得 暫停或終止乙方於本業務之部份或全部服務,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第四十五條、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或其服務使用者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第三方提出合理可信之證明於甲方後,甲方可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四十六條、 若因乙方提供之檔案或程式產生不良影響而導致任何損失或費用,如病毒、程式的bug、違法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等,甲方有權做適當之緊急處理。 第四十七條、 乙方經由本業務所製作或傳輸之電子檔案、電子郵件、非公開網頁與資料庫資料,均屬乙方提供之資訊,除下列情況外,甲方不事先審閱亦不對外提供或揭露其內容: 1. 基於法律之規定; 2. 受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3. 其他用戶或第三人提出合理可信之證明,主張該等電子檔案、電子郵件、網頁與資料庫資料涉及侵害其名譽、隱私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時。 第四十八條、 乙方經由本業務所接收之所有電子郵件及其相關資料,均為乙方與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間之個人通訊,如該電子郵件之傳輸或其內容涉及不法或侵權時,乙方同意,對於該不法或侵權,應由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自行負責,乙方並應自行向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主張其權利。 第十章 甲方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甲方應每日24小時提供本業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第五十條、 甲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第五十一條、 甲方應提供適當之客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五十二條、 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號碼(Vhost)、用戶識別碼(OwnerID)、客戶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甲方應於7日前通知乙方。 第五十三條、 甲方對乙方存放於本業務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毀損時,甲方將免費延長乙方一個月之使用期間做為補償,除此之外甲方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資訊保密義務: 第五十四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公開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五十五條、 甲方基於業務需要,得使用乙方所登錄之公司名稱、網址、圖片及營業相關資訊,作為協助乙方網站行銷之用途,並得編印建置用戶目錄、資料庫,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章 甲方免責事由: 第五十六條、 乙方同意使用甲方本業務各項服務係基於乙方之自由意願,並同意自負任何風險,包括internet網路下載資料或圖片,或自本業務服務中獲得之資料或檔案導致乙方電腦系統損壞,或發生任何資料流失等情事。 第五十七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甲方不保證用戶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資料傳輸速率,乙方如因前述事由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概不負責。乙方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任何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五十八條、 本契約中載明之附加服務,甲方得於網站公告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後,修改或終止該附加服務,乙方不得要求賠償或退費,且不受第五十九條約定限制。 第十三章 契約之修改與終止: 第五十九條、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變更後條款時,應於接獲通知後30日內辦理終止,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六十條、 乙方若不願接受修改後條款,得向甲方主張終止租用,甲方應依未使用月份按比例換算金額(不足壹個月不列入計算),扣除超用流量金額及設定費後,退回剩餘價款;但修改後內容因方案規格提昇或對乙方明顯有利時,依第二十四條第3款約定辦理。(適用年租型) 第六十一條、 甲方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如甲方於一年期間內對各項費用有所調整,乙方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適用年租型) 第六十二條、 乙方因流量超用而扣抵天數,因而造成服務提前到期者,本契約於提前到期日立即終止。 第十四章 申訴服務: 第六十三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 02-8692-3976 、0929-810-765。 甲方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service@hxy.com.tw 。 甲方之服務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281號13樓。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及其附加服務,由甲方提供本業務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甲方,乙方僅得自行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任何侵害甲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乙方放棄先訴抗辯權,甲方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十五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甲方提供之本業務之各種服務功能,除第五十三條約定外,若歸咎於甲方人為之因素因而造成乙方之損失,乙方得舉證實際損失後,經由雙方合意後,甲方以延長本業務之使用期限作為賠償,但賠償之上限以乙方租用本業務一年之費用為限(適用年租型) ,或一個月之費用為限(適用月租型) 。 第六十六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interNIC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六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